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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来源: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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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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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局、局直各义务教育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促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3〕1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辽教通〔2023〕8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招生入学管理

1.科学合理划定片区。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原则,各县(市)区要根据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布和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招生片区范围;教育资源相对均衡的地方,鼓励逐步实行单校划片;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地方,积极稳妥推进多校划片,并将热点学校分散划入相应片区,推进片区间优质教育资源大体均衡,确保2023年招生工作全面实行划片免试就近入学。片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对出现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的,各县(市)区可在科学评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片区范围,提前向社会公布,并深入细致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严格实行免试入学。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均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采用考试、测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不得在入学报名、新生报到等环节组织任何形式的面谈,不得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不得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不得将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

3.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满六周岁拟就读小学一年级的儿童的截止出生年月,各县(市)区教育局可根据各学校的学位情况统筹确定,最晚不能超过入学当年12月31日,并向社会告知。对于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各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备案。

4.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各县(市)区要将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作为解决招生入学矛盾问题的治本之策,不断完善资源配置,持续强化政府保障。深化义务教育集团化办学改革,进一步完善治理体系,合理控制教育集团规模,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有效缩小城乡、校际差距,促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巩固我市消除大班额工作成果,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学生数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严禁通过占用音乐、美术、计算机等功能教室来化解班额。严格控制大校额学校招生,多措并举逐步消减大校额。各县(市)区、局直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2023年度班额、大校额工作台账并定期更新,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公平优质的基础教育创造条件。

5.做好小幼衔接。将入学适应教育纳入一年级教育教学计划,教育教学方式与幼儿园教育相衔接。严格落实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调整一年级课程安排,合理安排内容梯度,减缓教学进度,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实行“零起点”教学。坚决纠正超标教学、盲目追赶进度的错误做法,强化探究性、体验式学习。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及“双减”工作要求,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

6.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各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的有关要求,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严禁跨审批区域招生。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各自独立招生,不得混合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不得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市直属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的申请要同时报送市教育局和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审核。招生计划要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复后方可执行。民办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存在以考试(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或擅自招收学生等违规行为的,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核减该校招生计划。

7.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快推进使用统一的招生入学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区域内户籍、房产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推广义务教育入学“一件事一次办”便民服务,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实现区域内户籍、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制定本区域《“义务教育入学一件事一次办”办事指南》,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网办理”。要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要求学生提供。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 APP 、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

8.加强分班管理。做好“阳光分班”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分班工作方案,要均衡配置师资,合理组建班级教学团队,确保教学团队水平大体相当。“阳光分班”工作应在教育行政部门、纪检部门和学生家长代表等的全程监督下完成,确保分班过程公平、公开、公正。分班后,严禁校内调班。

9.规范学籍管理。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关于印发〈营口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营教发〔2021〕24号)规定,加强学籍管理员业务培训,组织好小学、初中新生信息录入工作。严格按照“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原则,规范学生流动管理,学生未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做好接收外国学生招生入学工作。新学期开学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各学校新生学籍录入工作进行核查,对未落实“阳光分班”等招生入学工作规定的予以追责问责。

二、切实做好特殊群体入学保障工作

1.扎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县(市)区、各学校要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健全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教基〔2020〕5号)等文件精神,压实工作职责,建立属地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职责明晰、行之有效的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要依托学籍管理系统,完善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账,着力推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数量从动态“清零”向常态化“清零”转变。

2.妥善解决随迁子女入学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落

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加快推进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或以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方式入学就读。要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完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各县(市)区要制定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实施细则,切实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和材料及其时限要求。持有我市居住证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居住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向居住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与居住地学生享受同等入学待遇。

3.依法保障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政府责任,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切实保障留守儿童、孤儿和残障儿童等群体平等、无障碍接受义务教育。要强化学校育人主阵地作用,建立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制度,形成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要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重点关注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情况,落实“一人一案”要求,逐一做好入学安置。

4.继续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落实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外来企业高管子女、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务人员子女以及其他各类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子女的教育优待政策。所有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要由相关认定部门进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公示后将公示证明等相关材料于8月10日前报送市教育局。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落实属地责任。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以各县(市)区为单位,实行属地管理,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由市教育局负责。加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全过程监管,紧盯易发多发的关键时段和关键环节。要积极协调公安、房产等部门,协助核查入学户籍和房产信息的真实性,切实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各项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透明公正、平稳有序。

2.建立招生入学预警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学龄儿童数量的变化趋势,健全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全面掌握行政区域内适龄少年儿童入学需求,切实做好学位供给保障工作。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并告知招生风险,做好宣传,引导家长形成合理就学预期。学位资源短缺的地区要综合采取有力措施,因地制宜、因校施策,在新建学校、改扩建现有学校的同时,依托有条件的、办学水平和群众认可度高的学校,积极挖潜扩容、扩大优质学位供给,确保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建立健全招生入学工作应急协调机制,加强招生入学风险研判,快速稳妥处置突发事件。对有停办风险的民办学校,要提前预警并做好学生安置预案,确保社会稳定。

3.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校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和解读,细致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心关切,让广大家长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招生程序,营造健康有序的中小学招生入学环境。要将中小学入学工作作为落实“双减”改革任务的重要内容,建立本地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宣传总结通报制度,对各校招生入学工作宣传报道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4.加强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对招生政策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要全面强化监督问责,秋季学期开学后,各县(市)区须对本区域新生报到的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等处理。

5.确保安全稳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压实主体责任,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坚决把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摆在更突出位置,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作风,切实将安全稳定要求贯穿中小学招生入学各个环节,强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准备,确保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安全稳妥进行。

请各县(市)区教育局于8月10日前将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教育局备案。

附件:1.营口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咨询电话

      2.营口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2023年招生入学方案

营口市教育局  

2023年7月28日

附件1

营口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地址

具体工作

营口市教育局

0417-2998340

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市政府大楼632西

负责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鲅鱼圈区教育局

0417-6245238

鲅鱼圈区政府825房间

负责鲅鱼圈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盖州市教育局

0417-7689138

盖州市市府路2号盖州市人民政府大楼209房间

负责盖州市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大石桥市教育局

0417-5612714

大石桥市和平大街东段兴隆锦绣家园对面

负责大石桥市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老边区教文旅局

0417-3928006

老边区营东大厦西配楼515室

负责老边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站前区教文旅局

0417-2923710

站前区政府二号楼710室

负责站前区内小学招生入学工作

西市区教育局

0417-4893604

西市区月光园小区20甲305室

负责西市区内小学招生入学工作



附件2

营口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2023年招生入学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单校划片”原则。根据实际,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和生源分配相对均衡配置原则,实行“学区制”。局直各初中学区划分严格按照《关于印发2016年营口市市直初中学区调整方案的通知》(营教发〔2016〕33号)等文件执行。

2.坚持户籍、居住地“双统一、双对照”原则。

3.坚持“规范招生”原则。不得接收借读学生,新生学籍建立完毕后不得到其他学校借读。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予以纠正,同时,取消借读学生报考营口市高级中学和辽宁省实验中学营口分校资格。

二、招生范围及条件

(一)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1.适龄少年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房产证须地址相同,且满两年以上(以房产证和契税时间为准,截至入学年份的9月1日)。如购置的房产的开盘时间距当年入学时间不满两年,可不受两年时间限制。

2.适龄少年本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户籍(户主为学生父亲、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同居住地(房产证持有人为学生父亲、母亲或法定监护人)。适龄少年父母的有效房产产权份额须占50%以上(含50%)。如适龄少年父母的有效房产产权份额占50%,其共有产权人须是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户口簿和房产证不在同一地址,市教育局将视市内初中生源分布实际情况,按照就近入学等要求,安排适龄少年到市第九中学、市第十一中学或市雷锋中学就学。

3.凡小学应届毕业生从出生开始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三代同堂居住,房产证持有人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且学生户口自出生就落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上,中途无转入转出,可分配到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簿、房产证所在学区就学。

4.凡在站前区、西市区具有个人住宅(以房产证为准)且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农村户籍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其入学可依据其提供的房产证按照所在学区分配初中;在站前区、西市区不具有个人住宅的农村户籍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以及具有个人住宅(以房产证为准)但不具有站前区、西市区户籍的外地城镇户籍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凭户口簿、居住证、租房协议等材料,按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到市第九中学、市第十一中学或市雷锋中学就学。

5.已安置的动迁户子女,市教育局依据现地址的户口簿、房产证(进户通知单)、电费单及水费单等安排其就学。原地回迁尚未安置的动迁户子女,市教育局依据原地回迁安置协议、户口簿等安排其在原户籍对应学区就学。

6.根据《营口市教育局关于市第一中学沿海分校学区调整的通知》(营教发〔2018〕108号)要求,为方便沿海产业基地居民子女入学,具备原市第一中学沿海分校学区住宅且符合“双统一”原则的居民子女,2023年可以选择到市第十七中学或市雁楠中学就学。

(二)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营口市存志学校)

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及条件等具体事宜详见《营口市存志学校招生简章》。《营口市存志学校招生简章》要经营口市教育局审批备案,并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等。

三、工作流程

(一)报名

1.站前区、西市区小学应届毕业生在线报名(7月31日—8月5日)。

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此期间电脑登录“营口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报名系统”(网址链接:https://www.ykjyjxsc.cn/),按照《营口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报名系统操作说明》进行在线申报,准确录入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号等学生基本信息,提交户口簿(或居住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契税发票、回迁协议等相关证明)、出生证明、近期电费单和水费单等图片,还可视自身实际情况添加其他证明材料的图片。如确认申报信息无误,点击“提交”,即完成报名工作。超出在线申报时间无法进行报名。

2.非站前区、西市区小学应届毕业生在线报名。(同上)

3.营口市存志学校(小学1年级、初中7年级)在线报名,具体事宜详见《营口市存志学校招生简章》。

(二)审核录取

1.逐级对学生报名信息的真实性、符合的招生政策及条件进行审核录取。

2.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营口市存志学校)录取。当符合报名条件的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时,等额直接录取;当符合报名条件的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实行电脑随机录取。营口市存志学校招生实行一次性录取,不再进行补录。

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营口市存志学校)录取的,且没有报名其他小学、初中的新一年级和新七年级学生,请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须返回户籍所在地,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自行办理入学手续。

(三)发放通知书

站前区、西市区小学应届毕业生《录取通知书》由所属小学发放,非站前区、西市区小学应届毕业生《录取通知书》由市教育局统一发放。

(四)新生报到

被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报到时间见《录取通知书》。

(五)“阳光分班”

1.均衡配备师资。局直各初中要成立分班工作领导小组,在配置各班师资时,要充分考虑本学校教育教学实际情况,做到老、中、青教师相结合,普通教师与骨干教师相结合,学科力量强弱相结合,合理、均衡、有效地分配师资。在配置班主任时,严禁一名班主任管理两个及以上班级。班主任、科任教师人选及师资配备方案须由学校分班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决定。

2.严格分班程序。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家长代表等全程参与“阳光分班”监督。市教育局工作人员、纪检监察人员共同核对新生信息并录入电脑,利用电脑分班程序,遵循按班级数量等分学生、各班男女生比例大体相同、各班学生成绩总分基本相同的指令,当场生成各班级学生花名册并打印,装入信封密封。各初中校长组织各班主任抽取序号1—N,各班主任按照所抽取序号先后顺序抽取信封,即该班主任所任班级的学生花名册。抽取结束后,立即在学生花名册上注明班级序号、班主任姓名,并张榜公布。同时将分班结果 (包括班主任姓名、所任班级学生花名册)打印3份,市教育局义务教育科、市教育局机关纪委和学校各留存1份。

3.人文关怀。新生分班时,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学生家长,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家长向所属小学提出申请,把其中一个孩子的名字录入系统进行分班,同胞的其他孩子可直接分配至同一班级。各小学将申请表汇总后报送站前区、西市区教育局,两区教育局各自汇总后于8月5日前报至市教育局义务教育科,逾期未报的,将按正常程序进行分班。

4.分班日程安排。分班时间为2023年8月27日,各学校按照分班时间表负责通知班主任及家长代表参加,准备好相关器材和物品,保障本校分班工作顺利进行。具体时间如下:

07:00—07:30   营口市第十一中学

08:00—08:30   营口市第六中学

09:00—09:30   营口市第七中学

10:00—10:30   营口市雷锋中学

11:00—11:30   营口市第一中学

12:00—12:30   营口市育才中学

13:00—13:30   营口市雁楠中学

14:00—14:30   营口市实验中学

15:00—15:30   营口市第九中学

16:00—16:30   营口市存志学校

17:00—17:30   营口市第十七中学

5.按照《关于印发〈营口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营教发〔2021〕24号)要求,营口地区小学毕业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参加局直初中“阳光分班”。在“阳光分班”之后,剩余学位不足总量10%(含10%)的学校,学生即便符合该校招生入学条件,也不能到该校就读;同时,市教育局将采用电脑随机分配学校的方式将该生分配到其他局直公办初中,并采用电脑随机分班。

(六)其他情况

在“阳光分班”后,办理入学的外省、外市小学应届毕业生(户籍、学籍一直不在我市),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此期间携带户口簿(或居住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契税发票等相关证明)、电费单、水费单的原件和复印件、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号等材料,于8月30—31日到营口市教育局义务教育科办理入学手续并进行电脑随机分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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