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做好我市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等工作,是提高普惠性幼儿园学位覆盖率和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的重要抓手和有效途径,对促进我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至关重要。经与相关部门沟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营口市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辽宁省有关文件精神,使《营口市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更符合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我局多次征求了市编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及各县(市)区政府意见,并由市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使用等责任。在各方返回意见进行论证、吸收的基础上,市教育局对《营口市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进行多次修改、完善,经市政府同意后,形成最终稿。
二、起草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2.《辽宁省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辽教发〔2019〕101号)
3.《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
4.《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
5.《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
6.《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
三、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三十二条,从规划、建设、使用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明确了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项目首期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
二是明确了开发建设单位是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及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教育行政部门要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和政府多部门联合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目的是严格把控幼儿园建设标准。
三是明确了省文件中配套幼儿园用地标准按照3000-6000人口区域,预留一所6班(每班按30个学位计算)以上规模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对规模不足3000人口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应进行区域统筹。
四是明确了配套幼儿园应按规定办成公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适龄子女就近入园。省文件中要求配套幼儿园建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鉴于我市目前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极低的情况,我市要求配套园办成公办幼儿园。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