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全市各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精神,改善体育教师工作条件,促进我市学校课余体育训练工作的开展,根据《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学校体育教师工作待遇和业余体育训练比赛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教发〔2018〕54号)要求,现对营口市学校体育教师工作待遇和业余体育训练比赛补助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中小学专职体育教师服装配发标准
1.每人每年配发短袖衬衫和短裤一套(金额不超过400元),运动鞋1双(金额不超过600元);每人两年配发薄质长袖运动服1套(金额不超过600元),保暖服1套(金额不超过800元)。
2.开设冬季户外体育课和冰上体育课,除按上述规定配发外,每人3年另外配发羽绒服1套(金额不超过1200元),防寒运动鞋1双(金额不超过800元),手套1付(金额不超过200元),防寒帽1顶(金额不超过200元)。
3.配发服装由学校统一采购发放,不得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超出规定标准的,经教师本人同意,可由个人承担。
二、体育训练补助标准
1.设立单项运动队的学校,常年组织学生课余训练,每天训练时间保证2小时以上的,由所在学校对教师及学生进行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
2.具体执行标准由学校视训练强度和时间确定,学生训练补助可集中用于训练过程的饮料等支出。
三、 参赛前集训支出标准
1.参赛前集训应当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不高于综合定额的标准安排资金。所需资金由组队单位承担,主要用于学生及相关人员在训练过程中的伙食、饮料等杂项支出。
2.参加县(市)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其它体育协会举办的体育比赛,赛前集训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集训时间不得超过30天。
3.参加省、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其它体育协会举办的体育比赛,赛前集训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集训时间不得超过45天。
4.参加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其它体育协会(含国际比赛)举办的体育比赛,赛前集训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集训时间不得超过45天。
5.若确需住宿的,住宿费标准按照不高于当地会议费最低住宿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组队单位据实承担,不在综合定额之内。
四、举办学生体育比赛支出标准
1.举办学生体育比赛应当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不高于综合定额的标准安排资金。所需资金由组队单位承担,主要用于参赛队伍在比赛过程中的各项支出,不得将资金发放到个人。省有关部门举办的比赛人均综合定额为每人每天350元,其中住宿费220元,伙食费100元,其他费用30元,可统筹使用。市有关部门举办的比赛人均综合定额为每人每天280元,其中住宿费150元,伙食费100元,其他费用30元,可统筹使用。各县(市)区组织的比赛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降低综合定额标准。
2.领队和教练员与运动员享受同等待遇,裁判员等参照执行。
3.担任各级各类比赛的裁判员酬金补助,市有关部门举办的比赛,按照每一小时计算一场比赛,每场比赛不超过50元标准计发。每人每天最多不超过400元。各县(市)区举办的比赛可参照市标准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标准。
4.所需资金由主办单位筹集,不收取参赛费的各项比赛,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五、组织学生参加体育比赛支出标准
1.组织学生参加体育比赛,主办方收取费用的,按照主办方规定执行,主办方不收取费用的,按照举办学生体育比赛的综合定额标准执行。
2.省、市组织学生参加的体育比赛,可按照不高于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对教师及运动员发放补助。各县(市)区组织学生参加的体育比赛可参照市标准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降低标准执行。
3.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从严控制组织学生参加各种体育比赛,不得随意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比赛。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组织学生日常训练、集训、参赛以及比赛,必须要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按照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执行,可结合市场价格适当调整。
2.经教育部确定的高水平运动队试点大学体育代表队的运动员训练补助标准,除参照此规定外,也可参照省运动技术学院专业训练补助标准执行。
3.本通知规定的服装配发标准只适用于本校专职体育教师,对兼职体育教师的服装配发,由所在学校根据其兼职时间的长短和工作需要,由学校按照上述标准自行确定。
4.本通知所说的学校包括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其他民办学校可参照执行。
5.本通知规定的项目所需资金,可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6.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制定本地区和本校的体育教师服装配发标准、体育训练和比赛补助标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运动服购置、发放和体育训练、比赛补助资金使用的规章制度,确保有限经费科学、合理使用,调动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市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
营口市教育局 营口市财政局
2019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