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营口市教育局 中共营口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营口市民政局
营口市财政局 营口市自然资源局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营口市行政审批局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营口市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小区配套幼儿园各阶段管理和各部门衔接,细化国务院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相关要求,建立政府主导统筹、部门联审联管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辽宁省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幼儿园建设标准》《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等规定,结合营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居住区。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在城镇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新城开发、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无偿移交、配套公办原则。依法实现小区配套幼儿园应规尽规、应建尽建、应交尽交、应办尽办,为构建“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体系提供保障。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各级政府是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等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和督导检查。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住小区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全程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工作,在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工程规划许可、园舍设计建设、竣工验收、确权登记等阶段出具意见,监督和指导配建移交协议签订,研究制定交付标准,并做好移交后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小区配套幼儿园依标规划、用地保障、核发划拨决定书、规划核实、权属登记等有关工作。根据国家和地方标准及学前教育专项布局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选址配建,保障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规划核实和权属登记由教育部门依法申请办理。
第七条 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负责小区配套幼儿园依规建设、建筑设计、施工监管、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会同教育部门共同做好无偿移交和接收工作。
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行政审批部门要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财政部门要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后期装饰、设备购置、日常运行等资金保障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统筹编制资源,事业单位性质的公办幼儿园园长及骨干教师原则上纳入编制内管理;民政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规 划
第九条 教育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幼儿园实际配置情况,结合城镇人口分布变化与居住区建设发展情况,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幼儿园专项布局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标准,统筹规划小区配套幼儿园,将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列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要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住宅户型结构、人口数量分布、国家二孩政策、适龄儿童数量变化、实际入园需求相适应。我市规划居住人口在3000-6000人的区域,应规划配建一所6班型(每班按30个学位计算)以上规模的幼儿园。对规模不足3000人口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应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
对应规划未规划幼儿园的,各地要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小区实际需要的,各地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选址和园区总平面图规划要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优先选址在居住小区多层住宅区域,没有多层住宅区域的须选址在高层住宅区域南侧首排。出入口和活动场地周边要与高层住宅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即高层建筑与配套幼儿园用地边界距离不低于8米),不应设置在高层住宅影响范围之内。平面布局合理,建筑功能完善,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并积极营造良好环境氛围,突出体现园舍和场地的环境育人功能。相邻的小区配套幼儿园要符合规划半径要求(300-500米),位置不宜过近或过远。
第十二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是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符合划拨政策,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且不计入成交地块容积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变更,更不得抵押融资。
第十三条 在土地处置前,自然资源部门要征求市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教育部门要及时提出幼儿园配套建设规模和无偿移交等原则要求,自然资源部门要在规划条件、成交公告和土地处置文件中予以明确。
如遇分期开发建设项目地块,自然资源部门在出具用地规划条件前,充分依据《营口市城市总体规划》、《营口市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各县(市)区幼儿园布局规划,提出首期出让地块是否应规划幼儿园的建议,并征求市教育局及所在地块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进行确认,填写备案确认表,签订配建移交协议,明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无偿移交等内容,提出交付标准、交付时限等要求,并报市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于规划条件中明确需配建幼儿园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在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阶段征求市及县(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教育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回复意见。
第十六条 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项目首期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不予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第四章 建 设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监管,不断提升设计和建设品质。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是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及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鼓励开发建设单位超标准规划和建设小区配套幼儿园。
第十九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卫生、食品安全等要求。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宜超过12个班,不宜少于6个班,建筑功能独立,用地界限明确,单独设置出入口,适当预留人车空间。
第二十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实行“交钥匙”工程,以合同方式事先约定交付标准,建设时须满足未来使用需求,保证给水、排水、采暖、电力、燃气、通讯、网络、监控、有线电视等设施的畅通,消防审查合格,室内环境检测合格等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和政府多部门联合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城乡建设部门须在居住小区联合验收阶段征求市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利用审批平台向市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推送居住小区及配套幼儿园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情况,教育部门负责跟进。
第五章 移 交
第二十三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动产产权归市及县(市)区政府所有。规划、施工以及竣工验收等手续办理以市及县(市)区政府或者当地教育部门为申请主体。接收后要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及时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在开园前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拆除、出租、出售、转让、抵押、闲置和改变用途。
第二十四条 市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代表辖区人民政府接收、管理、使用小区配套幼儿园,在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办成公办幼儿园。
第二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须在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的30个工作日内,无偿将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给当地教育部门,同时移交建设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资料。
第二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要在小区门口和销售现场公示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移交情况。在工程保修期内,工程质量问题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第六章 使 用
第二十七条 配套幼儿园原则上一律办成公办幼儿园。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子女入园需求。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事业单位性质的公办幼儿园园长及骨干教师原则上纳入编制内管理,其他教职工可纳入合同制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教育部门要定期召集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小区配套幼儿园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问题。
第七章 责 任
第二十九条 对存在小区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未同步建和建而不交、验收未过等问题的开发建设单位,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小区居住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并会同教育部门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令限期按标准进行配套建设。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由行
业主管部门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为公共教育资源,属国有资产,自然资源部门不得为开发建设单位和其他法人、个人办理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致使小区配套幼儿园没有规划,未按规划建设,未按时、按标准交付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营口市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
2.营口市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交付标准(试行)
附件1
营口市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
班级 |
6班 |
9班 |
12班 |
学生人数 |
180人 |
270人 |
360人 |
用地面积 (平方米) |
2700 |
3780 |
4680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1770 |
2480 |
3180 |
服务人口(人) |
3001-6000 |
6001-9000 |
9001-12000 |
说 明 |
1.幼儿园各类用房建设按照《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执行。 2.幼儿园规划布局、建筑设计按《辽宁省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执行。小区配套幼儿园服务半径宜为300-500米,优先选址在居住小区多层住宅区域,没有多层住宅区域的须选址在高层住宅区域南侧首排。出入口和活动场地周边要与高层住宅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即高层建筑与配套幼儿园用地边界距离不低于8米),不应设置在高层住宅影响范围之内。 3.我市规划居住人口在3000-6000人的区域,应规划配建一所6班型(每班按30个学位计算)以上规模的幼儿园。 4.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当配套标准超过12班型时,一般情况下,应设置2所或2所以上幼儿园。设置模式可根据居住人口规模,按(6班+9班)、(9班+9班)、(9班+12班)、(9班+9班+9班)、(9班+9班+12班)等模式,依此类推进行设置。 5.相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
附件2
营口市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交付标准
(试行)
序号 |
活动室名称 |
相关标准 |
1 |
公共空间(活动室、卧室以及大厅、走廊等) |
地面:采用防滑材料(建议石塑地板、PVC弹性地板、防滑地板、地胶等); 墙面:铺设适宜高度墙裙,墙面采用可擦洗环保漆; 顶棚:建议石膏板吊顶或铝方通吊顶(如管道安装合理且美观,部分区域可不做吊顶); 室内柱脚等凸起应采用柔性材料进行防撞包裹。 |
2 |
音体活动室 |
地面:采用防滑材料(建议木地板等); 墙面:采用吸音板墙面(建议木质吸音板墙面); 顶棚:采用吸音板吊顶; 室内柱脚等凸起应采用柔性材料进行防撞包裹。 |
3 |
其他附属用房 |
地面:采用防滑材料; 墙面:采用环保漆; 顶棚:采用石膏板吊顶或铝方通吊顶; |
4 |
大门 |
不锈钢伸缩门,门高不低于1.5米。 |
5 |
卫生间 |
地面:采用防滑地砖; 墙面:采用瓷砖; 顶棚:采用铝扣板吊顶或铝方通吊顶; 卫生洁具符合幼儿园规范要求,并安装到位。 |
6 |
围墙 |
使用透视围墙,高度不低于2.5米;围墙下半部分(建议60公分以下)使用封闭基座或小孔透视围墙。 |
7 |
室外活动场地 |
铺设应采用符合新国家标准的弹性塑胶面层(主要铺设塑胶面层,同时可结合设计路面的铺设采取人造草、悬浮地板等不同材质),完成沙池、水池等设施。 |
8 |
弱电工程 |
线路:所有功能用房应完成广播线路、电话线路铺设和端口安装;所有功能用房均应安装智能多媒体设备接口及高速的网络接口;园区内应实现WIFI全覆盖。 安全监控:园区应完成安全监控系统线路铺设和设备安装;所有功能用房、餐厅、厨房、走道、楼梯口、出入口、室外活动场地等位置应完成数字摄像头安装,确保室内室外公共区域无死角;监控可满足30日以上数据存储容量要求。 灯具照明:所有房间按学校建设规范安装照明设备及电源插座,照明灯采用高光效、节能型灯具;公共廊道安装照明灯具;室外设置活动场地照明;室内用房均吊装紫外线消毒灯。 |
9 |
其他 |
有条件的小区,宜一次性完成空调、静音新风系统安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