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营商环境建设局,各高中学校、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职业教育大会精神,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促进学生全面、多元发展,加快形成全市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新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对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市教育局、营商环境建设局联合制定了《营口市综合高中办学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营口市教育局 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2021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营口市综合高中办学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职业教育大会精神,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促进学生全面、多元发展,加快形成全市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新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对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根据《辽宁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辽宁省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发展的实施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营口市域内综合高中审批与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育人为本,质量为先。加强党对高中阶段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推进新时代综合高中思想政治工作改革创新。培养具有基础文化素养和专业技能的复合型、实用型、现代化人才,推进综合高中教育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标准先行,试点突破。健全综合高中标准体系,完善标准落地的工作机制。推进关键改革,打造综合高中品牌,带动教育改革和发展。
第五条 地方主责,协同推进。协同推进综合高中高质量发展,强化政府主责,加强计划执行的过程管理、检查验收和结果应用,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取得实效。
第三章 综合高中的设立
第六条 综合高中可以由属地政府举办或民办。公办综合高中由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学校校长是独立法人代表。新建民办综合高中由市级审批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学校类型为: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综合高中为全日制办学,学制三年,培养具有普通高中文化基础知识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是普通高中教育和职业教育相互融通的一种办学模式。
第八条 新建综合高中办学条件按照《中小学校建设设计规范标准》中普通高中建设标准执行,同时要按照《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和学校专业设置及学校规模建设专业教室、实习实训场地等。办学规模应在1200人以上,班额原则上不超过45人(最多不超过50人);普通高中举办综合高中,要按照《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和学校专业设置情况、学校规模建设专业教室、实习实训场地等;中等职业学校举办综合高中,要按照《中小学校建设设计规范标准》中普通高中建设标准配齐满足开设普通高中课程的实验室、语音室等功能室。
第九条 综合高中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学历有关规定。学校教师编制应达到普通高中标准,同时要配备职业教育专业教师,专业教师数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标准测算,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可以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专业教师,兼职专业教师数量不超过本校职业教育专业教师总数的20%。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条 综合高中按照学校办学条件合理制定招生计划,报营口市教育局审批确定。综合高中招收营口市域内参加中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第十一条 营口市教育局统一制定综合高中录取批次和录取办法。
第十二条 综合高中根据学校开设专业情况,可以提出专业加试,科学制定加试方案、预案和加试办法,经营口市教育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综合高中学校及市域内各初中,加强综合高中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政策解读。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十四条 综合高中学籍中普通高中学籍和职业教育学籍界定、确认程序、学籍双向选择互转条件和流程按省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学籍变动(升级、转学、休学、复学、出境、辍学、死亡)办法依照国家、省学籍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综合高中设置学籍管理专职部门,配置专职人员,分类管理学籍。
第十七条 综合高中学生在高二上学期结束后,根据学生意愿和辽宁省学业水平测试合格情况实施职普分流,注册普通高中学籍学生可以转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在本校内或市域内中等职业学校选择专业进行分流。注册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按国家、省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综合高中学生按规定修满学分、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放与学籍性质相符的毕业证。
第十九条 综合高中学生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同等资助政策。学校对符合资助政策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政策允许的资助。
第二十条 综合高中学生平等的享受高中阶段教育。有权利对综合高中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学生依法享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校要制定综合高中学生奖惩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和综合高中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综合高中团学组织,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全面开展团学活动。组建学生会、家长委员会,实现家校共育。
第六章 课程体系建设
第二十三条 综合高中按照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开设高中文化课必修课程,依据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课程目录,开设专业必修课。坚持五育并举,按照规定开齐开足国家高中阶段教育音乐、美术等艺术课程、体育、劳动教育课程。
第二十四条 全面推进思政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创新综合高中思想政治教育模式,配备专门的思政、德育教师。强化学生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教育。注重学生思想品德、身心健康、学业水平、艺术修养、社会实践综合性评价。形成全员育人、学科育人、活动育人多元化育人模式。
第二十五条 综合高中要科学制定教学计划和课程方案。综合高中在学生分流前,以普通高中课程为主,增设职业教育专业课程。学生分流后,选择普通高中发展方向的,重点强化普通高中课程;选择职业教育发展方向的,以职业教育专业课程为主。
第二十六条 建立综合高中教学工作体系。完善教师教学常规评价体系。明确综合高中教师教学职责。做好教师教学常规(备课、教案编写、教学设计、教学测评、作业布置和批改、考试测评)、教学组织流程、课堂管理、教学效果等过程性考核和评定。
第二十七条 积极进行教科研活动。根据综合高中的办学特点和学生特点,结合地方文化经济特色,集体研究特色校本教材,设计丰富多样的专业选修课程,系统的生涯活动和社会职业实践认知课程。创新综合高中课程授课模式。夯实学生提升知识素养和提升专业技能。
第二十八条 丰富教学方式,实现教学载体多样化。实施课堂教学,活动教学,实践教学,实习实训教学模式有机结合,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做好学生选考科目和专业选择、生涯教育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九条 规范使用教学资源。本着有用有效的原则,不断完善现代教学技术与设备,加强智慧化校园和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防止教育资源购买多而乱的浪费现象。注重提高教学资源与教学活动匹配度。
第七章 师资队伍建设
第三十条 综合高中学校教师应具备拥护中国共产党政治立场,坚定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教育方向。有正确的人才观、教育价值观。有进取心和创新意识。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热爱教育教学工作。具有文化课或专业教学能力,能承担教科研任务,能胜任班主任工作。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具有执行力和协作精神。
第三十一条 组建具备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能力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能力兼备、与综合高中办学定位相适应的师资队伍。依据综合高中专业设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基础文化课和专业教师,确保综合高中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十二条 综合高中根据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编制核算办法,结合办学需要,制定学校教师编制计划。学校可预留不超过专业教师编制总数的20%(不做固定事业编制人员招录)专门用于聘请兼职专业教师。学校参照职业院校依法依规合理自主聘请兼职教师和确定兼职报酬。
第三十三条 综合高中可以通过内部转化、校企合作、引进行业企业优秀专业人才等方式配备满足综合高中办学需求的教师队伍。
第三十四条 综合高中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特殊专业和岗位除外)。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科学制定综合高中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综合高中教师分类实施普教和职教序列职称设立及评聘、晋升制度。加强教师队伍思政建设,健全综合高中教师培训、科研制度。
第三十五条 建立综合高中与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交流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制定《综合高中教职工绩效考核和奖惩办法》,综合高中办学实际需求实行教师定岗、定员、定责的目标责任制。实行岗位履职情况过程性评价、结果性评价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聘、受聘任教、晋升职务、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综合高中按照《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4〕107号)文件中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第三十八条 综合高中要规范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完善适合综合高中办学特点的标准化和专业化的场地设施建设。制定相关的设备设施使用、保管、维护等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依法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依法依规开展校企合作,按国家规定纳税,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综合高中学校可根据有关规定接受社会和个人捐资助学。推进学校资源、地域资源、高校资源、企业资源互动共济、共建共享。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综合高中学校根据本办法,制订学校具体办学章程。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营口市教育局、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