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6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2022年全省教育系统职称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教通〔2022〕76号)、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聘有关工作的通知》(辽教通〔2022〕255号)和省市相关文件、会议精神,经商市人社局同意,现就做好2022年全市教师职称评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权限
1.全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副高级和中级职称由市组建评委会评审。
2.市直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初级职称由市组建评委会评审。各县(市)区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初级职称,由各县(市)区组建评委会评审。
3.全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援疆援藏教师,在援期间职称评审纳入市相应评委会评审。
二、评审标准
1.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依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辽人社〔2016〕55号)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2.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依据《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2〕5号)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相关政策说明
1.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学校应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开展职称评聘工作。对超岗运行的单位(不含中职学校),超岗期间按照“退二晋一”的办法开展评聘工作,逐步消化超岗人员。经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核准确定当年可使用岗位数量后,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聘任和评审推荐工作。
各单位根据核定的可用于新评审的岗位数,按照1:2的比例确定推荐参加评审人员名单,经相关程序推荐到评委会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2.积极推进和引导“县管校聘”管理制度改革,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工作部署,进一步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向农村中小学教师倾斜政策,继续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交流、支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称的必备条件。对农村学校教师职称评审不作论文、课题项目、奖项、头衔等刚性要求,侧重考察其教书育人实绩,提高实际工作年限考核权重。
3.根据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8〕35号)精神,继续落实“乡村十年”政策,即对符合《辽宁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条件(试行)》(辽人社〔2016〕55号)(农村小学教师学历,放宽至中师(中专))的,“在乡村中小学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仍在教学一线任教的中小学教师,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年度考核合格的,可直接评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不受岗位职数限制”,上述符合“乡村十年”政策的教师,由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申报,经教育、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推荐到评委会,评审通过后聘任。
4.援疆援藏的中小学教师在援期间,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由学校(单位)等额推荐到评审委员会评审,不占所在学校(单位)的岗位职数。
5.中小学正高级人选推荐数量: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各推荐8人,其中担任学校(村小、教学点除外)领导职务人员(包括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人员和教研机构人员的总数不得超过2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不得少于4人,体音美劳学科教师不得少于2人(且任教学科不得重复);站前区、西市区和老边区各推荐4人,其中担任学校(村小、教学点除外)领导职务人员(包括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人员和教研机构人员的总数不得超过1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不得少于2人,体音美劳学科教师不得少于1人,局直各单位可推荐1人(如推荐人员为体音美劳学科教师,可再推荐1人)。在乡村学校通过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的人员,5年内不得交流到非乡村学校。
6.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或以少先队活动、心理健康教育为主要工作的兼职教师,可申报“少先队活动”、“心理健康教育”科目专业技术资格,其兼任其他学科教学任务的工作量及业绩一并纳入“少先队活动”、“心理健康教育”科目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范围;以中小学其他学科为主兼做少先队活动或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应按所从事的主要任教学科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其兼做少年队活动、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工作量和业绩一并纳入主教学科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范围。
7.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有关文件和相关规定严格掌握学历、资历、进修等基本任职条件。根据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具体要求,将中小学(包括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任职期间参加培训进修,作为晋升教师职务的必备条件。没有按要求参加培训进修取得相应证书和规定学分的教师,不得申报晋升教师职务。
8.要切实做好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要明确岗位职责,规范聘任程序,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体系,把考核结果作为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9.学校中层及以下职员申报教师职务时,其兼课学时不得少于教师授课学时的二分之一。申报时必须有学校查实后出具的证明材料,不上课人员不得参评。经组织批准挂职、跟岗锻炼、驻村工作的教师,按相关政策执行。
校级管理人员申报教师职务时,其课时量要求和核定办法,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由主管部门指导各学校结合本校实际制定。课时量要求及核定办法要提交本校教职工大会或按规定程序产生的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经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中职学校专兼职教师申报教师职务时,其课时量要求和核定办法,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由主管部门指导各学校结合本校实际制定。课时量要求及核定办法要提交本校教职工大会或按规定程序产生的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教育局批准。未经批准的学校按省相关文件执行。
10.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统一部署,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已经正常化进行,申报教师职务时应具备相应教师资格。
11.严格申报和审核程序。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集中公示、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推荐的申报方法。坚持“谁推荐、谁审核”的原则,严把资格审核关,实行个人、学校诚信双承诺制度。申报人员要如实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申报人员有弄虚作假行为并核实的,取消申报人员当年和以后两年的申报资格。
12.申报人员所提供的业绩证书,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所提供的研究著作,系指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育教学研究著作。所提供的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集体奖励项目要提供本人在项目中角色、排名等相关证明。
13.开展学历、教师资格证查询、论文检索和教(科)研课题认定工作。要对申报人员提供公开发表的论文和期刊进行检索查询,一是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官网进行期刊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二是通过“中国知网”、“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检索。查询和检索工作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统一进行,查询和检索证明须经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申报人提供的教(科)研课题证书需要有市教师进修学院的备案依据(蓝印)。非立项课题从2019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
2007年以前的教师资格证不能提供查询证明的,须提供本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4.根据《关于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人员评审(考试)专业技术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1998〕14号)和《关于印发2005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5〕4号)文件精神,民办学校(不含培训类学校)中的教师,只要符合条件,均可自主申报参加教师职务资格的评审。具体办法:个人申报、单位推荐,须由人事档案代理部门审核同意并代为办理推荐手续,同时需提供聘用合同和人事代理证明。
15.各学校(单位)要结合实际修改完善本单位评聘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经学校(单位)全体职工大会或按照相应程序产生的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实施。要成立相应的评聘工作组,其中一线教师应占适当比例。结合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严格按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和学校(单位)自行制定的相应岗位聘用标准条件,对申报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教学工作量及教育教学效果等方面审核把关,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学校(单位)根据评聘领导小组的推荐意见,按照核定的可使用岗位数集体研究确定直接聘任和推荐参加评审人员名单,经一周以上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申报学校需在申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对应的单位承诺处,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具体公示办法要认真按照《关于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中要实行公示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2〕13号)要求执行。
16.原则上各学校(单位)岗位评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补岗聘任的,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同意。各县(市)区学校补岗聘任次数,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商人社部门,自行确定。
申报人员的任职年限计算截止到2022年12月,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计算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
17.存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人员,不得参加当年职称评聘。
四、工作要求
1.各学校(单位)认真核定今年的可使用岗位情况,报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要统一部署、积极落实,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控,在12月13日前完成本地区的核岗工作。
2.各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职称评审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精心部署,审慎操作,认真负责,严格把关。要坚决杜绝好人主义和圈子文化,学校领导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晋升职称谋取利益,确保我市2022年全市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3.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单位在工作中要做到公开公平,严格推荐程序,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要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做好调查核实和耐心细致的政策解释工作。要加强沟通,及时妥善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因违反工作程序或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五、报送材料要求
报送材料的具体要求见附件。
报送时间:2022年12月16日—17日,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王红翠 联系电话:2998332
电子邮箱:gbrsk2998332@sina.com
附件:报送材料的具体要求
营口市教育局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