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政法委,各县(市)区教育局、关工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局直属各学校:
现将《营口市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用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营口市教育局
中共营口市委政法委员会
营口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2024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营口市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用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推进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做好学校法治教育工作,切实增强师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加强校园治安管理和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52号)精神,切实完善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八五”普法规划,构建市委、市政府高位推进、学校和职能部门全面参与、全域覆盖、全面推进的工作格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和青少年法治教育支持体系,推动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权益维护、犯罪预防以及校园安全防治等工作全面协调发展,以法治副校长工作带动校园内的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目标任务
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健全法治副校长工作的统筹管理机制,明确法治副校长的职责内容,完善法治副校长的选聘条件和流程,建立法治副校长的保障激励机制,进一步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构建法治副校长制度贯通学校教育管理全过程的法治教育体系,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和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切实增强未成年人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三、重点工作
(一)明确职责内容
1.法治副校长主要职责:
(1)参与制定学校法治教育规划、计划,协助学校开设法治教育课程,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根据治安形势变化,联系学校实际,结合学校特点,实施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每学期至少向全校师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1-2场。
(2)协助学校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开展创建文明校园、平安校园、无毒校园等活动。
(3)协助学校加强对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了解掌握学校周边地区治安动向,提出开展学校周边治安整治,秩序整治的工作建议,并积极参与组织开展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维护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
(4)配合政法部门妥善处理涉校违法犯罪案件,严肃查处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和滋扰校园的案件,对校园内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督促学校按照校规校纪妥善处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5)参与学校学生权益保护制度的制定、执行,参加学生保护委员会、学生欺凌治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学校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职责,依法保护学生权益。
(6)协助学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予以训诫或者矫治教育。根据学校实际和需要,参与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辅导、矫治。
(7)指导学校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协助建立健全校规校纪,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参与校规校纪的审核,协助处理学校涉法涉诉案件,进入申诉委员会,参与处理师生申诉,协助加强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沟通联系。
(8)法治副校长不得超越职权干预学校的组织、人事和正常教学管理工作,尊重学校的教职员工、学生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2.聘用学校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本学校依法治校工作规划、实施意见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学校创建安全文明校园工作实施意见。
(2)主动向法治副校长介绍学校有关情况,定期收集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并及时向法治副校长反馈,配合法治副校长做好相关工作。涉及法治副校长履职的会议、活动,应当事先与法治副校长沟通,并通知其参加。
(3)与法治副校长一起对师生进行法治教育,并将受教育效果及时向法治副校长通报反馈。
(4)对法治副校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
(5)结合实际为法治副校长履职提供便利条件。
3.派出机关主要职责:
(1)严格按照本方案有关规定,选拔推荐优秀人员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
(2)派出机关应当保障所派出的法治副校长在任职学校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条件。
(3)经常听取派出人员的工作汇报,及时指导派出人员的工作。
(4)安排其派出人员进行法治副校长定期培训,鼓励支持参与学校法治相关工作。
(5)对其派出人员因工作调整或确因工作不称职,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二)完善任职条件及程序
1.聘任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称派出机关)应当遴选、推荐符合以下条件的在职工作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
(1)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
(2)熟悉法律知识,从事法治工作三年以上,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善于调解、处置事故。
(3)身心健康,热心教育工作,了解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的身心特点,关心学生健康成长。
符合上述条件,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退休人员也可以经推荐担任一个任期的法治副校长。
2.配备标准。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均要选聘兼职法治副校长,每个学校应当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师生人数多、有需求的学校,可以聘任2名以上5名以下法治副校长。根据工作需要,1人可以同时担任2所学校的法治副校长,每名法治副校长不得同时兼任3所及以上学校的职务。
3.聘任程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派出机关建立法治副校长人员库,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入库并动态调整。每年5月,各学校提出新聘、续聘法治副校长的需求,由教育行政部门形成本区域聘任计划,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在综合考虑学校需求和工作便利的基础上,从人员库中自主或者根据统一安排选聘法治副校长,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聘任人选。确定人选后,由市委政法委统一组织法治副校长参与集中培训,培训合格后发放聘书,同时市委政法委将每年以培训的形式对法治副校长进行全面考核。
4.任期管理。
(1)法治副校长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续聘任。
(2)法治副校长任期内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报告,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派出机关在30日内重新委派。
(3)兼职法治副校长不占学校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
5.解聘情形。法治副校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1)经学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因履职不到位或言行不当对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受到行政处分、被行政拘留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4)有其他严重损害法治副校长形象行为的。
对因上述情形解聘的法治副校长,派出机关不得再次推荐。
(三)强化评价考核
1.学校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评价机制。按年度对法治副校长工作情况作出评价,学校年底将结果报送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考核。
2.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派出机关应及时发现培养典型,交流推广经验,及时组织评选表彰先进。
3.派出机关应当将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纳入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学校作出的工作评价以及法治副校长的述职报告等应当一并作为考核其工作、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重要依据。
4.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区域内法治副校长的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法治副校长,应当予以表彰、奖励或者会同派出机关联合予以表彰、奖励。
5.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派出机关法治副校长履职情况作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重要方面,纳入普法工作考核内容。对推荐、聘任法治副校长工作成绩突出的派出机关、学校,应当作为普法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幼儿园聘任法治副园长的,聘任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主动担当、积极作为、细化责任,加强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作为履行保护未成年人法定职责的重要方式。要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提升学校治理能力,强化学校安全保障,提高学校育人水平。
(二)深化协作、形成合力。各地各校要建立健全协同机制,形成深入推进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的合力,切实将本方案转化为共同做好工作的生动实践,提升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水平。
(三)强化落实、突出实效。要统筹开展好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派出机关和法治副校长工作优势,积极推进解决中小学校面临的急难愁盼的问题。将法治副校长队伍打造成为推动学校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支撑,打造成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力量。
(四)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各地各校要及时总结开展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广工作实践中的经验,树立典型,及时宣传报道法治副校长工作动态、主要成效、特色亮点,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宣传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