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口市民办学校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营教办发〔2021〕44号 2021年6月8日公布)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营口市民办学校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1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营口市民办学校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监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市民办教育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民办学校(含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学校)信用管理制度,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关于制订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指导意见〉》《辽宁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条例》、《辽宁省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营口市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信用信息的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教育部门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与有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二章  学校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四条 教育部门可以采集能够反映学校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

(一)学校在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审批、登记、行政许可信息;

(二)学校经营信息;

(三)学校及其相关人员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信息;

(四)学校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

(五)学校与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

(六)其他能够反映学校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教育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制度,对有关学校实施信用管理。学校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0日按照学校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向教育部门提交《学校信用信息年度报告》。

当年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学校,自下一年度起向教育部门提交《学校信用信息年度报告》。

第六条 教育部门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各级教育部门官方网站或相关部门网站公示下列信用信息:

(一)学校在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审批、登记、行政许可信息;

(二)教育部门对学校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

(三)教育部门及相关部门对学校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教育部门与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

(五)教育部门信用信息异常学校名录;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教育部门对学校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公布上述信用信息的查询方式。

第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教育部门公示的学校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教育部门提出异议,并且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

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复核。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教育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章  学校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四章 第八条 教育部门根据学校信用状况将学校认定为:A级(信用学校)、B级(一般信用学校)和C级(失信学校)三级。

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部门认定为C级(失信学校):

(一)连续两年未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二)对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要求落实不到位的;

(三)不具备办学资质或办学资质不全的,开展在办学许可证载明办学范围之外活动的;

(四)违规泄露学生及家长信息;向教育部门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影响信用管理的;

(五)违反国家、省关于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及《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营政办发〔2019〕25号)、《营口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营教发〔2019〕114号)《营口市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营教发〔2020〕15号)管理规定的;

(六)1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整改或下达整改通知后拒不整

改的;

(七)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超过3个月费用的,不按照文件标准执行收费、退费的;

(八)容留在职教师违规补课,与学校勾连牟利的;

(九)不符合国家规定教材的,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课程教育的;对中小学生提前教学、超纲教学的;

(十)线下培训时间晚于20:30、线上晚于21:30的;

(十一)受到投诉举报,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

(十二)抗拒、阻碍、拒不配合教育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情节严重的;

(十三)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与其他单位进行商业及教育活动的。

当年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学校,1年内因违反教育部门规定被责令整改超过2次(含)的,教育部门认定为C级(失信学校)。

第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部门认定为B级(一般信用学校):

(一)首次注册登记的学校;

(二)自被教育部门认定为C级(失信学校)之日起连续3年未发生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一条 申请成为A级(信用学校),应当向教育部门提交《适用认证学校管理申请书》,教育部门按照认证标准对学校实施认证。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适用认证学校管理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对学校信用状况是否符合认证标准作出决定。特殊情形下,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三条 通过认证的学校,教育部门制定《认证学校证书》;未通过认证的学校,教育部门制发《不予认证学校标准决定书》。《认证学校证书》《不予认证学校标准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并且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学校主动撤回认证申请的,视为未通过认证。

未通过认证的学校1年内不得再次向教育部门提出认证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认证期间,学校被要求整改的,教育部门应当终止认证;学校涉嫌违法被立案调查的,教育部门可以终止认证。

第十五条 教育部门对学校每3年认证一次。

认证前,教育部门应当通知学校,并且参照学校认证程序进行认证。对未通过认证的,教育部门下发《学校信用等级认定决定书》,确认或调整信用等级。《学校信用等级认定决定书》应当送达学校,并且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认证期间,学校申请放弃认证学校管理的,视为未通过认证。

第十六条 认证学校被教育部门调整为B级(一般信用学校)管理的,2年内不得申请成为A级(信用学校)。A级(信用学校)被教育部门调整为C级(失信学校)管理的,3年内不得成为B级(一般信用学校)。

第十七条 自被教育部门认定为C级(失信学校)之日,起连续3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教育部门可依申请将C级(失信学校)调整为B级(一般信用学校)。

C级(失信学校)被调整为B级(一般信用学校)满2年,可以向教育部门申请成为A级(信用学校)。

第四章  管理措施

教育部门对学校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B级(一般信用学校)学校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教育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率在C级(失信学校)

检查率的50%以下;

(二)优先办理年检手续;

(三)教育部门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B级(一般信用学校)满1年的,可以申请成为A级(信用学校);

第十九条 A级(信用学校)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2年内免检;

(二)减少对学校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检查率在B级(一般信用学校)检查率的20%以下;

(三)对认证学校授牌。

第二十条 C级(失信学校)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教育部门重点检查对象,提高对学校的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

(二)当年度年检不合格,按照《营口市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列入的黑名单;

(三)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教育部门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整改;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四)C级(失信学校)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教育部门应当将其调整为B级(一般信用学校)管理,同时移出黑名单。连续2年评为C级(失信学校),取消办学资质;

(五)1年内连续3次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5年内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举办新的学校;情节严重的,10年内不得举办新学校;

(六)存在违法行为的学校取消办学资质;情节严重的,法人5年内不得申报同类学校从业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重新成为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民办学校”含校外培训机构,包括学科教育类、艺体教育类、科普教育类等,不包括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民办幼儿园、学前教育、早教机构以及其他非培训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营口市教育局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