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指导意见

(营教发〔2020〕79号 2020年12月18日公布)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局直属幼儿园:

近年来,随着人工成本和物价总水平的上涨,幼儿园的办园成本不断提高。为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根据市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营教发〔2020〕74号)文件精神,现依照各星级幼儿园建设规模、办园条件等因素,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不超过以下最高标准。

级  别

收费标准

五星级

800元/月/生

四星级

600元/月/生

三星级

450元/月/生

二星级

350元/月/生

二、非财政全额拨款公办幼儿园在上述同等级星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上浮不超过30%。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同等级星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上浮不超过50%。

四、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范围内,自行调整本地区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标准。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营教发〔2020〕7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营口市教育局

2020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营口市教育局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