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教发〔2020〕74号 2020年12月4日公布)
各县(市)区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局直属各幼儿园: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营口市教育局 营口市发改委
营口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辽发改收费〔2019〕452号)有关要求,结合《关于调整营口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营发改函字〔2020〕44号),根据我市实际,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幼儿园收费项目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入园幼儿收取相应费用。全市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规范为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仅对夜间住宿幼儿)、伙食费、代收费四项。
保育教育费,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住宿费,指幼儿园向在园寄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指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集中代购被褥费和外出活动费。
二、幼儿园收费标准
(一)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
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月800元,非财政全额拨款公办幼儿园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上浮不超过30%。各星级及城乡公办幼儿园均实行差异化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教育局在不超过最高限价范围内予以明确。
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举办者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二)伙食费和代收费要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应当单独列支,按实际成本分月结算,并按月公开收支账目。
(三)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伙食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四)幼儿园收费实行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
(五)幼儿因故退、转园,当月实际在园日累计不足3天(含3天)的,按实际在园日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超过3天不足10天(含10天)的,按半月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超过10天的,按全月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伙食费按在园日据实结算。因幼儿园原因停园的,免收相应天数的保育教育费、住宿费。
三、报销标准
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保育教育费报销由幼儿父母所在单位各报销一半,其余部分由家长个人负担。
(一)保育教育费报销金额: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五星级幼儿园每月115元、四星级幼儿园每月100元、三星级幼儿园每月80元、二星级幼儿园每月60元、一星级幼儿园每月50元。经批准再生育子女五星级幼儿园每月93元、四星级幼儿园每月80元、三星级幼儿园每月64元、二星级幼儿园每月48元、一星级幼儿园每月32元。
(二)父母双方ー方在部队,另一方在地方工作,其子女送地方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报销部分由所在地方单位全部承担;送所在部队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由部队承担。父母双方均在部队,其子女送地方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由所在部队承担。丧偶或离异人员,保育教育费报销部分由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由于残疾、传染病等特殊原因,经单位领导同意,自行委托亲属或他人照看的保育教育费补助标准: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每人每月补助50元;经批准再生育子女每人每月补助4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一半。
(四)父母均在本市工作其子女在外市入园及停薪留职的职工,不享受保育教育费报销和补助待遇。
(五)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管理,收费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和统一的税务发票。凡票据发票不正规的,各单位不予报销。
四、相关要求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
(二)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儿童,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孤残儿童,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警察子女以及单亲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按照《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辽财教〔2011〕986号)执行。
(四)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各幼儿园按规定在招生简章(信息)和园内醒目位置公示办园性质、办园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规定、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辽发改收费〔2019〕45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营口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营教发〔2014〕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