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教发〔2020〕55号 2020年9月9日公布)
各县(市)区教育局、行政审批局、公安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机构调整和职能转变要求,加强本市校外培训机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营口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现就做好本市面向中小学生的开展非学历教育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培训点(以下统称“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各县(市)区教育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新设培训机构要严格把关,对已设培训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
培训场所存在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投资额高于30万元的),培训机构或其举办者应当在向审批部门提交设立申请时,一并提供验收意见书或者验收备案凭证等相关材料。
培训场所不存在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的,或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需要办理消防审验和备案的,培训机构或其举办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辽宁省消防条例》对培训场所开展安全自查。开展自检自查前由消防救援部门进行集中业务培训。培训机构或其举办者应当在向审批部门提交设立申请时,在申请材料中明确已对培训场所进行安全自查,并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不具有安全自查能力的培训机构或其举办者,可以委托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自行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www.shhxf119.com 内查询),参与消防安全自查工作。
对于准予设立的培训机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许可决定告知属地消防部门。
2.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力度,对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严把消防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关,并提供验收意见书或者验收备案凭证。
3.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按职责分工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设培训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抽查。对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责令其整改并依法处理,并由受检查处理的校外培训机构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4.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切实压实责任,做好培训机构消防安全工作。同时,鼓励各区结合地方实际,通过行政协助、联合检查、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等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管理优势,对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进行全流程、全方位的管理。
5.已经设立的培训机构应当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排查消防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落实国家相关便民服务政策措施。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共享。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消防审批全部取消前置条件,全面清理于法无据的证明材料、模糊条款和兜底条款。能够通过部门交互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单位和个人提供、各单位按自职责完善和行使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真正做到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无禁止即可为。
营口市教育局 营口市行政审批局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营口市公安局
营口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