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营教办发〔2023〕27号 2023年4月14日公布)

各县(市)区教育局,局机关各科室、局直民办学校: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营口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3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宁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民办教育管理水平,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对民办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切实将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进一步理清民办教育管理职责,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提高民办教育办学质量,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现公办、民办教育同步协调发展。

二、管理范围

全市教育系统所属的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三、主要任务

(一)民办学校统筹管理

1.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统筹协调相关职能科室、各县(市)区教育局全面落实监管职责。(责任单位: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义务教育科、学前与高中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干部人事科、计划财务审计基建科、学校安全管理科、组织宣传与思想政治工作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教师进修学院、各县(市)区教育局)

2.指导民办学校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上许可的内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对擅自变更举办者、迁址、扩大办学场所、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等行为加大监管力度。(责任单位: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二)民办学校党建工作

1.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严格规范民办学校党内组织生活,实施民办学校党建提升行动。进一步强化民办学校党组织参与决策监督职能。建立健全党组织工作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教师先锋模范作用。各民办学校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文件精神,确保民办教育学校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办学立校、教书育人。(责任单位:机关党委办公室)

2.坚持民办学校正确办学方向。强化学校章程建设,确保民办学校把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学校章程,明确党组织设置的相关要求。加强制度和队伍建设,推进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健全党建带团建、队建工作制度,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配齐配强思政德育工作者、班主任、道德与法治课教师等工作力量。(责任单位:机关党委办公室、组织宣传与思想政治工作科、干部人事科)

(三)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1.加强民办学校常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确保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严格审批登记后监督管理,禁止外资违法违规进入或变相进入民办义务教育领域。(责任单位: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义务教育科、学前与高中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计划财务审计基建科)

2.规范民办学校招生管理,严格落实民办学校招生政策,加大违规招生行为查处力度,科学统筹下达民办学校招生计划,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责任单位:义务教育科、学前与高中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3.指导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教研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提高。(责任单位:义务教育科、学前与高中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4.指导民办学校合理布局规划校园建设,规范民办学校项目建设工作,全面开展学校办学条件核查,实施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办学条件一致,特别是民办学校的硬件、教室、操场等设施要按《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教办发〔2014〕100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建设工作通知》(辽教发〔2013〕97号)《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完成达标。对未达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办学标准,督促限期整改并依据相关标准控制办学规模,确保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责任单位:计划财务审计基建科、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5.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产权,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方案条件》《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辽宁省教育厅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审批与管理意见》(辽教发〔2013〕69号),学历教育学校设置应符合国家对办学条件有关规定和要求须自有校舍,并办理资产过户。(责任单位:计划财务审计基建科、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四)民办学校师资队伍与师德师风

1.各民办学校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教职工准入管理,做好新入职教职工政审工作。加强教师培训,建立健全校长岗位培训和教师定期培训制度,将民办学校校长和教师纳入培训管理范围,促进教师素质提升。(责任单位: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干部人事科、市教师进修学院)

2.加强民办学校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抓好师德师风教育、宣传、考核等工作,全面提高教师师德素养。(责任单位:义务教育科、学前与高中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组织宣传与思想政治工作科、机关党委办公室)

3.严格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使用管理,不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派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有序引导已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任教的公办教师分阶段、分步骤退出。民办学校教师配备标准要与《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要相符。(责任单位:干部人事科、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五)民办学校后勤财务管理工作

1.加强民办学校后勤管理,切实规范民办学校食堂、校方责任险等各项管理。(责任单位: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计划财务审计基建科、学校安全管理科)

2.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全流程监管,督促民办学校依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对民办学校财务行为的全流程进行监管,结合年检年审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风险,报告同级党委和政府,并会同相关部门督促学校立即整改。(责任单位:计划财务审计基建科、义务教育科、学前与高中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3.加强收费监管,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督促学校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和公开承诺制度,并依法严肃查处学校各类违规收费行为。(责任单位:义务教育科、学前与高中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计划财务审计基建科、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六)民办学校卫生保健与传染病预防工作

指导民办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食品安全。指导学校落实卫生保健、传染病预防、疫情防控等各项措施,对卫生保健、传染病预防工作实行监管。(责任单位: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

(七)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1.民办学校要建立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追究制,确保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责任单位:学校安全管理科、义务教育科、学前与高中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2.民办学校要定期对校舍、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文体活动器材、供电设备线路等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维修,清除安全事故隐患,保证各种设施设备完好运行。同时,各类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责任单位:学校安全管理科、义务教育科、学前与高中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3.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维护,在学校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保证疏散通道。(责任单位:学校安全管理科、义务教育科、学前与高中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4.强化安全意识,不断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帮助师生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教育学生在课间操、放学、上下楼梯时不要拥挤,以免发生意外。(责任单位:学校安全管理科、义务教育科、学前与高中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5.民办学校要经常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加强校车管理,建立接送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的安全检查工作,坚决做到不带隐患出车,杜绝技术状况和安全性能无保障车辆上路。凡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车辆、故障车、报废车、证件不全的车辆不准用来接学生。(责任单位:学校安全管理科、义务教育科、学前与高中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6.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中小学食堂管理办法(试行)》通知,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储存、加工、饭菜留点制度,严把食品入口关;食堂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持证上岗,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加强对校园商店的管理,禁止销售“三无”和过期变质食品,严防食物中毒和各种食源性疾患的发生。(责任单位:学校安全管理科、义务教育科、学前与高中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7.有寄宿生的民办学校应建立住宿学生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单位:学校安全管理科、义务教育科、学前与高中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8.民办学校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好各种活动,丰富师生的生活,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原则上,民办学校不得组织学生集体到市外活动。确有必要组织学生集体外出参观、旅游等活动时,要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外出的同时必须由学校领导带队,明确专人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学生安全。(责任单位:学校安全管理科、义务教育科、学前与高中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9.构建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建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各民办学校请在4月底以前将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学校安全管理科、义务教育科、学前与高中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八)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民办学校必须高度重视紧急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实行安全事故上报制度,学校发生的各类紧急和突发事件或涉及校园、校舍、学生安全事件;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原则和教育教学中的重大问题;学校各项改革方案、教育教学重大事项及教研重大事项;突发性的疫情、食物中毒、意外人身伤害等情况;学校重大人事、财务、决策、招生、广告、备案等事项,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对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瞒报、谎报或缓报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行政处分或吊销办学许可证。(责任单位:义务教育科、学前与高中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学校安全管理科、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

(九)民办学校年检与日常督查工作

1.主持召开民办教育会议,加大民办学校督查力度,研究部署民办教育工作。(责任单位:义务教育科、学前与高中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2.每年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引导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量化记分,及时反馈,成绩列入教师师德、德育、教学等相应的考核中。行为规范示范学校创建活动自2023年3月1日起,每学年5月份、10月份为学校自评和申报阶段,每年6月份、11月份为教育局考核阶段,根据考评情况对民办学校进行评价。(责任单位:义务教育科、学前与高中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3.实行责任追究。对民办学校及时检查和督促整改落实情况,对重点问题和重点单位进行重点整改,建立定期检查通报制度,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纠、有责必惩,除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的规定给予处分外,从严追究违规办学的学校校长、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义务教育科、学前与高中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四、实施阶段

(一)准备宣传阶段(2023年4月17日—2023年4月28日)

1.各民办学校要把有关文件印发至每一位教师,组织学习讨论,领会精神实质,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学校与教师签订规范办学行为责任书。

2.各民办学校要利用宣传栏、板报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规范办学行为等有关文件精神。

3.各民办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研究制定行动方案,全面部署集中整治行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5月5日—2023年10月30日)

1.各民办学校要自行开展民办教育管理工作自查自纠活动,制定活动计划。

2.各民办学校开展“加强民办学校教育管理”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教学研究活动,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达到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规范标准。

3.进一步规范教学过程管理,加强教学规范检查、评比。

4.分阶段、分层次对教师进行“教学规范达标”评估验收。教师经过学习、实践、达到规范标准,可以向学校提出“验收”申请,学校对所有教师教学规范初审通过后,向市教育局申请验收,验收通过后对各民办学校发放验收合格证书。

(三)整改验收总结反思阶段(2023年11月6日—2023年12月25日)

总结“民办教育管理”活动所取得的成绩和不足之处,评选出先进“民办教育管理优质校”和“民办教育优秀先进个人”。对获得“民办教育管理优质校”、优秀个人的教师在履职考核、先进和晋升专业职务中给予政策倾斜,对于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表彰。

五、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民办教育发展的正确方向。切实加强民办教育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民办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民办学校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推进民办教育各项工作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相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担负起相应的管理职责,将《方案》涉及的工作与本部门年度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同安排、同部署,做到年度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结果。

(三)强化协同推进。民办教育规范管理是涉及全局性的一项工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各科室、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协同配合。方案中未纳入统筹的工作事项,各科室、各县(市)区教育局按照自身工作职能和实际,纳入日常管理,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附件: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管理工作责任清单


附件

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管理工作责任清单

总体任务

具体任务

责任单位

(一)民办学校统筹管理

1

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统筹对接相关职能科室、各县(市)区教育局全面落实监管职责。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义务教育科、学前与高中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干部人事科、计划财务审计基建科、学校安全管理科、组织宣传与思想政治工作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教师进修学院、各县(市)区教育局

2

指导民办学校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上许可的内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对擅自变更举办者、迁址、扩大办学场所、私自设立分支机构等加大监管力度。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二)民办学校党建工作

1

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严格规范民办学校党内组织生活,实施民办学校党建提升行动。进一步强化民办学校党组织参与决策监督职能。建立健全党组织工作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教师先锋模范作用。各民办学校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文件精神,确保民办教育学校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办学立校、教书育人。

机关党委办公室

2

坚持民办学校正确办学方向。强化学校章程建设,确保民办学校把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学校章程,明确党组织设置的相关要求。加强制度和队伍建设,推进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健全党建带团建、队建工作制度,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配齐配强思政德育工作者、班主任、道德与法治课教师等工作力量。

机关党委办公室、组织宣传与思想政治工作科、干部人事科

(三)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1

加强民办学校常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确保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严格审批登记后监督管理,禁止外资违法违规进入或变相进入民办义务教育领域。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义务教育科、学前与高中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计划财务审计基建科

2

规范民办学校招生管理,严格落实民办学校招生政策,加大违规招生行为查处力度,科学统筹下达民办学校招生计划,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

义务教育科、学前与高中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3

指导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教研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提高。

义务教育科、学前与高中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4

指导民办学校合理布局规划校园建设,规范民办学校项目建设工作,全面开展学校办学条件核查,实施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办学条件一致,特别是民办学校的硬件、教室、操场等设施要按《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教办发〔2014〕100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建设工作通知》(辽教发〔2013〕97号)《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完成达标。对未达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办学标准,督促限期整改并依据相关标准控制办学规模,确保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计划财务审计基建科、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5

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产权,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方案条件》《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辽宁省教育厅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审批与管理意见》(辽教发〔2013〕69号),学历教育学校设置应符合国家对办学条件有关规定和要求须自有校舍,并办理资产过户。

计划财务审计基建科、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四)民办学校师资队伍与师德师风

1

各民办学校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教职工准入管理,做好新入职教职工政审工作。加强教师培训,建立健全校长岗位培训和教师定期培训制度,将民办学校校长和教师纳入培训管理范围,促进教师素质提升。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干部人事科、市教师进修学院

2

加强民办学校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抓好师德师风教育、宣传、考核等工作,全面提高教师师德素养。

义务教育科、学前与高中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组织宣传与思想政治工作科、机关党委办公室

3

严格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使用管理,不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派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有序引导已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任教的公办教师分阶段、分步骤退出。民办学校教师配备标准要与《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要相符。

干部人事科、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五)民办学校后勤财务管理工作

1

加强民办学校后勤管理,切实规范民办学校食堂、校方责任险等各项管理。

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计划财务审计基建科、学校安全管理科

2

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全流程监管,督促民办学校依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对民办学校财务行为的全流程进行监管,结合年检年审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风险,报告同级党委和政府,并会同相关部门督促学校立即整改。

义务教育科、学前与高中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计划财务审计基建科、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3

加强收费监管,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督促学校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和公开承诺制度,并依法严肃查处学校各类违规收费行为。

义务教育科、学前与高中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计划财务审计基建科、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六)民办学校卫生保健与传染病预防工作

1

指导民办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食品安全。指导学校落实卫生保健、传染病预防、疫情防控等各项措施,对卫生保健、传染病预防工作实行监管。

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

(七)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1

民办学校要建立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追究制,确保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学校安全管理科、义务教育科、学前与高中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2

民办学校要定期对校舍、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文体活动器材、供电设备线路等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维修,清除安全事故隐患,保证各种设施设备完好运行。同时,各类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

学校安全管理科、义务教育科、学前与高中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3

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维护,在学校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保证疏散通道。

学校安全管理科、义务教育科、学前与高中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4

强化安全意识,不断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帮助师生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教育学生在课间操、放学、上下楼梯时不要拥挤,以免发生意外。

学校安全管理科、义务教育科、学前与高中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5

民办学校要经常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加强校车管理,建立接送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的安全检查工作,坚决做到不带隐患出车,杜绝技术状况和安全性能无保障车辆上路。凡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车辆、故障车、报废车、证件不全的车辆不准用来接学生。

学校安全管理科、义务教育科、学前与高中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6

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中小学食堂管理办法(试行)》通知,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储存、加工、饭菜留点制度,严把食品入口关;食堂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持证上岗,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加强对校园商店的管理,禁止销售“三无”和过期变质食品,严防食物中毒和各种食源性疾患的发生。

学校安全管理科、义务教育科、学前与高中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7

有寄宿生的民办学校应建立住宿学生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安全管理科、义务教育科、学前与高中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8

民办学校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好各种活动,丰富师生的生活,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原则上,民办学校不得组织学生集体到市外活动。确有必要组织学生集体外出参观、旅游等活动时,要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外出的同时必须由学校领导带队,明确专人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学生安全。

学校安全管理科、义务教育科、学前与高中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9

构建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建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各民办学校请在4月底以前将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教育局。

学校安全管理科、义务教育科、学前与高中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八)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

民办学校必须高度重视紧急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实行安全事故上报制度,学校发生的各类紧急和突发事件或涉及校园、校舍、学生安全事件;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原则和教育教学中的重大问题;学校各项改革方案、教育教学重大事项及教研重大事项;突发性的疫情、食物中毒、意外人身伤害等情况;学校重大人事、财务、决策、招生、广告、备案等事项,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对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瞒报、谎报或缓报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行政处分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义务教育科、学前与高中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学校安全管理科、学校体卫育卫生艺术教育科

(九)民办学校年检与日常督查工作

1

主持召开民办教育会议,加大民办学校督查力度,研究部署民办教育工作。

义务教育科、学前与高中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2

每年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引导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量化记分,及时反馈,成绩列入教师师德、德育、教学等相应的考核中。行为规范示范学校创建活动自2023年3月1日起,每学年5月份、10月份为学校自评和申报阶段,每年6月份、11月份为教育局考核阶段,根据考评情况对民办学校进行评价。

义务教育科、学前与高中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办公室(法规)

3

实行责任追究。对民办学校及时检查和督促整改落实情况,对重点问题和重点单位进行重点整改,建立定期检查通报制度,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纠、有责必惩,除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的规定给予处分外,从严追究违规办学的学校校长、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义务教育科、学前与高中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营口市教育局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