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弘扬营口教育立德树人、敬业笃学、无私奉献的良好精神面貌,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守教育报国初心、担筑梦育人使命,立足教育教学岗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营口全面振兴新突破贡献教育力量。
一、方案依据
关于开展《2023年辽宁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3〕218号)
二、评选范围
1.“营口市优秀教师”的参评对象为全市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含教师进修院校和教研室教研员)。
2.“营口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为全市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含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曾获得市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及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评选。
三、评选条件(详见文件)
(一)营口市优秀教师评选条件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2.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在德育工作或班主任工作方面成绩突出;
3.坚守教育教学一线,积极探索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推进课程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
4.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敬重学问、关心学生全面成长;
5.具有较为深厚的学术功底,能够将学科知识与教育理论、现代信息技术等有机结合;
6.坚持依法治校,勤政廉洁,民主开放,勇于创新,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
7.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严格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对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实行“零容忍”。
(二)营口市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
从事教育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2.重视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推动思政课程向课程思政转变;
3.教育教学管理理念先进,在全面深化办学体制和教育管理改革、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作出卓著贡献;
4.工作作风优良,工作业绩突出,在师生中有较高威望;
5.善于研究和把握教学规律,在本单位建设、管理、服务、发展等方面成绩卓著;
6.实施素质教育,在落实“双减”工作中表现突出,注重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7.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对受党纪政纪处分等实行“零容忍”。
四、评选办法和工作要求
1.评选推荐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申报的方式。
2.坚持统筹兼顾,突出代表性。努力做到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均有代表。评选向教学一线、条件艰苦的农村地区和学校、学科薄弱学校倾斜。现承担援疆、援藏、驻村工作任务表现突出的,单独给予表彰。
3.评选推荐特别强调在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实际贡献。
4.评选推荐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5.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先进事迹,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
6.对推荐人选公开征求意见,无异议的根据推荐名额确定表彰对象。
解读单位:营口市教育局干部人事科
解 读 人:王天祥
联系电话:0417-2998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