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局直各有关学校:
根据教育部《援藏援疆万名教师支教计划实施方案》(教师﹝2017﹞14号)、《辽宁省援藏援疆教师支教计划实施方案》(辽教发﹝2018﹞55号)和《营口市落实援藏援疆教师支教任务实施方案》(营教发﹝2018﹞75号)文件精神,按照省教育厅《关于确定第二批“万名教师支教计划”援疆援藏教师人选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经与乌苏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沟通,确认我市第二批选派援疆教师36人,现就本次援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派人员
根据乌苏市需求的教师学段、学科、数量情况,结合我市援疆教师资源库的实际,综合考虑年龄、性别、学科、学校分布等因素,经党组会议研究,确定我市第二批“万名教师支教计划”援疆教师36名(见附件1),并确定付强为领队和刘慧蓉为副领队人选。
二、政策待遇
1.援疆教师在疆期间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工作单位,援疆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工作。援疆期间由原工作单位发放工资,享受原工作单位同类同级别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
2.援疆教师在援疆工作期间,发放生活补助每月3000元,御寒补助每年5000元。
3.援疆教师在疆工作期间,因病因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人医疗关系和有关规定办理。援疆教师按受援地有关规定正常享受探亲和寒暑假,可不参加受援地在寒暑假组织的活动和学习。每年可为援疆教师报销两次往返交通路费,因工作需要未休假的,按有关规定可由受援单位报销1名家属进出受援地的交通费。援疆支教教师援疆期间,子女参加中考,享受加10分政策。
4.援疆教师在疆工作经历视同城镇教师到农村基层任教经历,累计为申报评聘职称(职务)的任职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经审核后作为评聘职称(职务)的条件。对于符合申报上一级(不含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的援疆教师,可在我市等额申报评审,不受岗位职数限制。对于通过评审的援疆教师,由派出学校予以聘任,没有岗位职数的可直接聘任(不含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并兑现岗位待遇。每名援疆教师在1个援疆周期内,只享受1次上述的职称优惠政策。
5.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资历方面,在新疆学校工作1年,视为在营口学校工作1.5年;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课时量方面,在新疆学校的实际课时量可按照在营口学校工作课时量的1.5倍计算;在论文方面,援疆教师评聘职称,论文方面不做具体要求。上述视同年限和课时量返回所在单位后评聘职称仍然有效,限用一次。
6.本次选派的援疆教师所需经费从省对口支援专项资金列支,省里将相关经费拨付到市教育局后统一发放。
三、 有关要求
1. 援疆教师支教工作关乎民族振兴与发展,各县(市)区教育局、局直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好援疆教师的相关待遇。
2.各派出单位要切实关心援疆教师的生活,解决援疆教师的后顾之忧,做好援疆教师的后续管理、保障工作。对于援疆教师在疆工作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和突发情况,积极配合受援地区妥善解决。
3.我市第二批“援疆教师”工作队设领队和副领队各1人,负责援疆教师在援疆期间的工作和生活的统一管理。援疆教师要服从团队管理,遵守《乌苏市援疆支教教师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要求。如因个人原因导致被乌苏市提出停止援疆工作送返的,取消其一切援疆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营口市教育局
202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