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各高中阶段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等精神,深化高中阶段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推动职普融通改革实现新进展,创新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大力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更加适合的教育模式,制定营口市高中阶段职普融通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学分互认、资源共享、课程共建、教师互动”为重点,建立起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融合衔接、相互贯通、多元立交、合作共赢的人才培养机制。
二、任务目标
(一)推进职普融通育人模式。完善课程实施、学籍管理、考试招生等方面政策支持,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合作机制,构建职普融通的育人模式和人才培养发展机制。
(二)探索综合高中发展模式。学习借鉴国内外综合高中办学理念和经验,探索融合升学预备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融通学术性课程与技术技能课程的综合高中发展模式,培养既有扎实文化基础知识,又有高水平技能知识的实用型专业技术技能人才。
(三)深化职普融通改革。职普融通合作学校要以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为本,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及时梳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政策保障建议,依法依规做好职普融通工作。
三、遴选条件
营口地域内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自愿申请职普融通工作。
(一)坚持依法办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学定位准确,发展思路清晰,制定和有效实施中长期改革发展规划。遵守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办学行为规范,近年来在各项办学活动未发生违规违纪行为。
(二)管理制度健全。建立起规范的教学管理、预算管理、学籍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和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各学校根据办学实际,按照“营口市高中阶段职普融通办学基本章程”的要求,完善学校职普融通办学章程和相关协议。
(三)基本保障完善。具有融通的办学基础、师资队伍等条件。普通高中学校无大班型,教师课程安排合理。
四、政策保障
(一)招生政策。自2021年起,市教育局统筹制定高中阶段职普融通招生计划,按照学生填报志愿与录取分数线进行录取(具体按照年度高中阶段招生文件执行)。职普融通招生对象为本市参加当年中招考试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可面向全市地域招生。
(二)学籍管理。职普融通实验班学生入学,统一注册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学制为三年。
(三)职普分流。职普融通实验班学生根据职普融通合作学校双方的协议规定进行职普分流。
(四)办学经费、学费和资助。学生注册职业学校学籍,按照《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4〕107号)和《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文件中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执行,由学生实际就读学校收取。
五、相关要求
1.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填报任务书,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局遴选后组织实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设立职普融通实验班。任何学校不得以“职普融通”名义超计划招生、违规招生。
2.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参与学校开展职普融通工作、互设选修课等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在学校年终考核中予以体现。
3.教育行政部门、职普融通学校要通过不同载体宣传解读职普融通育人模式,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职普融通改革的发展前景和利好政策支持,积极引导广大群众转变人才培养理念,选择符合学生自身实际的发展道路。
附件:营口市高中阶段职普融通办学基本章程(试行)
营口市教育局
2021年4月21日
附件:
营口市高中阶段职普融通办学基本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等文件精神,深化高中阶段教育领域,推进职普融通改革实现新进展,创新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大力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更加适合的教育模式。
第二章 主要目标
第二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以“学分互认、资源共享、课程共建、教师互动”为重点,建立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合衔接、互相贯通、多元立交、合作共赢的人才培养机制,全面深化高中阶段教育改革创新,推进教育特色、优质、多元发展,为学生提供多次选择机会,为经济社会发展培育更多“基础宽厚、技能综合、素质全面、发展多元”的创新型、实用型、复合型人才。
第三章 重点任务
第三条 探索职普融通育人模式。完善课程实施、学籍管理、考试招生等方面支持政策,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不含五年制、3+2学制)和普通高中合作机制,构建职普融通的育人模式和人才培养机制,为学生职业生涯发展提供更多选择机会。
第四条 探索综合高中发展模式。学习借鉴国内外综合高中办学理念和经验,探索“升学预备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学术性课程+技术技能课程”的综合高中发展模式,培养既有扎实的文化基础知识,又达到一定专业技能标准的综合实用型人才。
第四章 管理模式
第五条 根据职普融通双方学校的协议,职普融通学生可以选择在中等职业学校内就读,也可选择在普通高中学校内就读。融通学校双方各自成立管理团队,互派老师开展合作教研与授课,根据合作开展情况,及时支付合作期间对方团队产生的费用。职普融通实验班学生的管理由学生就读学校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职普融通学校要统筹规划、周密研究实验班课程设置,组织专门力量开发适合实验班特点的课程体系,优化课程结构。共同开发适合学生选修的校本教材。共同开展教育科研活动。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职普融通实验班学生入学,统一注册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学制三年。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按照职普融通学校双方合作协议在职业学校或普通高中就读。
第八条 职普融通实验班学生根据职普融通合作学校双方的协议规定,进行职普分流。成绩合格的学生可以继续学习普通高中课程参加普通高考,学生名单公示后,报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转回职业学校学习中等职业教育的相应课程,参加职业学校单招考试或由职业学校推荐就业,也可根据学生申请就读其它专业,享受职业教育免学费等相关资助政策。
第六章 职普融通学校学分互认
第九条 根据学校课程设置和学分认定办法,职普融通学校对转入学生已经修习完成课程进行学分和学业成绩认定,不得重复进行考试,不得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根据学分和学业成绩认定情况,学校安排转入学生到合适的年级、班级或专业就读。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组织学生跨校选修课程,职普融通学校之间实行学分互认。
第七章 职普融通学校教育资源共享
第十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整合本区域内职普融通教育资源,促进职普融通学校加强交流合作。鼓励职普融通学校之间共享学科实验室、专用教室、图书馆、运动场所和实训场所等,为培养学生文化素养、职业技能、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提供教育教学设施等条件保障。职普融通学校互派名师、骨干教师,为对方学校师生开展职业教育政策解读、职业意识培养、骨干专业介绍、文化知识介绍等,相互了解对方学校办学方针、培养模式、教学模式,为双方学校实施新课改,开设通用技术课程、培养学生人文意识等提供兼职教师和必要的教学设施。
第八章 职普融通学校课程共建
第十一条 深化职普融通学校课程改革。通过职普融通,促进普通高考和创业就业等课程改革。职普融通学校要统筹规划、周密研究实验班课程,组织专门力量开发适合职普融通实验班特点的课程体系,相互依托开设科学技术类、文化艺术类、职业技能类、综合实践类等课程,开展研究性学习,加强学生生涯规划教育,提升学生职业技能和文化修养。
第九章 职普融通学校教师互动
第十二条 鼓励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根据各自师资优势,建立校际间教师交流制度,实行跨校走教,定期开展联合教研、课题研究和教育教学交流,研究确定职普融通教师互动的方式方法。
第十章 办学经费、学费、资助管理
第十三条 职业学校负责申报办学经费,负责投入和使用;职普融通实验班学生学费按照职业学校收费标准执行,由学生实际就读学校收取,并全部用于职普融通实验班发展和建设上。资助由职业学校按照市教育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 加强统筹指导。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职普融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规划、统筹和指导。市教研部门要加强专业引领和专业指导。融通学校要制订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完善课程设置、常规管理、评价考核、师资建设、设备配置等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抓好组织实施。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职普融通工作及综合高中建设,积极探索职普融通教育的管理新机制,赋予融通学校在课程设置、教师聘任、考试评价等方面更大自主权,形成职普融通工作长效机制。市、县(市)区要保障职普融通学校在设备购置、课程建设、教师培训和教师聘任等方面所需经费。
第十六条 加强考核监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职普融通学校开展职普融通工作实施情况纳入教育教学质量考核评估,加强过程监管和督查,指导学校规范办学行为。职普融通实验班的教师由融通学校双方共同选派。严禁注册双重学籍,严禁冒领国家中职学生学费和资助。
第十七条 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宣传职普教育融通的积极意义和有关政策,引导学生、家长和社会树立正确的人才观,为职普融通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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