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教发〔2021〕18号 2021年7月19日公布)
各县(市)区教育局、局直各单位、局管民办学校:
现将《中小学校违规办学和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补课的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营口市教育局
2021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小学校违规办学和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补课的处理办法(2021年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加大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补课的治理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师〔2018〕18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辽教发〔2018〕3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和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少年宫以及教师进修学院(学校、教研室)等机构及其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校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二条 中小学校有违反《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号)第一条“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第1—12款之一的,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规补课行为。
1.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2.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3.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4.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5.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6.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7.在职中小学教师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组织或参与线上、线下补课活动。
第四条 中小学校不正确履行治理违规补课管理职责,存在本规定第三条情形,一年内,发生一起违规补课问题的,对学校主要领导给予降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两级处分,是党员的,同时追究党纪责任;发生两起的,对学校主要领导给予免职或撤职,同时给予降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三级处分,是党员的,同时追究党纪责任;对存在违规补课问题的学校,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奖资格、撤销当年已获得的荣誉称号、年终考核不合格等处罚;并根据师德师风整治包保责任制,给予包保责任人相应责任追究。
第五条 中小学在职教师发生违规补课行为的,由所在学校和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做如下处理:
发生第三条第4、5、6项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违纪教师开除处分;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发生第三条第7项之情形的,由所在学校解除聘用合同。
违规教师有荣誉称号的,要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予以撤销,并取消相关待遇。违规教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处理决定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出现擅自容留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补课、通过中小学在职教师介绍生源或超过审批范围办学、超课标教学、超进度教学、超范围培训等行为,或违反《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号)关于“严格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制订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任教,一经发现,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七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营口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校和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补课的处理办法(试行)》(营教发〔2019〕3号)同时废止。